加入收藏

请使用菜单栏或Ctrl+D进行添加!

分享好友

复制 取消
亲!如果您的好友成功注册为会员,会有积分送给您哦!

登录提示

您未登录!现在确认要登录吗?

操作提示

复制成功!

logo
logo

我的购物车 0
购物车中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正在为您加载数量!

¥ 0.00 结算

购物车 0 0

帮助中心 >售后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1年7月2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经营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平台上公布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或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信息;

       (二)设立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平台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三)平台商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及时移交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完整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八、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内容与程序

       知识产权权利人人维权需要向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申请书,包括投诉人与被投诉参展商(下称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二)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包括证书、公告文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法律状态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九、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宜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二)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应对专利等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时宜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审。

       十、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建立相关数据库。用于对相关信息进行存储、证据管理、追溯管理、协助核查等。

       (一)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侵权通知受理渠道及管理。(相关要求见标准第I章);

       2、消费者举报管理;

       3、电子证据收集和记录。(功能描述见标准5.3)。

       (二)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包含下列功能:

       1、在满足知识产权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检索;

       2、监管协协查,能导出协查数据。(数据要求见标准5.4);

       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功能:

       4、通过人工智能等实现侵权信息的智能监测;

       5、对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声明及争议处理结果公示。

       十一、证据管理

       (一)数据要求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证据采集。证据采集的内容要求见第4章。

       (二)功能要求

       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通过数字指纹、数字水印、区块链等新技术对文字、图片、视频、创意设计等的保护。建立平台知识产权存证机制。

       (三)监管协查

       为方便公共执法、监管协查,根据协查要求协助提供相关数据。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宜具有数据导出功能,并实现以下内容的数据导出:

       1、涉嫌侵权的商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涉及个人商户应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涉及企业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2、涉嫌侵权商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商户注册会员名、电话号码、常用发货地址或退货地址;

       3、侵权通知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4、侵权通知人提交的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涉嫌侵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5、侵权通知人提交的用于保证侵权通知真实性的声明材料;

       6、涉嫌侵权的商品交易快照;

       7、涉嫌侵权的商品交易记录;

       8、构成侵权的共他证据。

购物目录
购物流程
交易条款
售后服务
售后政策
付款方法
付款问题
物流指南
物流服务
加入我们
商家入驻